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萍乡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Pingxi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PXUAA。
第二条 本会为萍乡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经江西省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及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发扬母校“厚德、至善、励学、笃行”校训精神,共同为母校的繁荣发展,为祖国的富强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萍乡学院校友、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构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构是萍乡学院党委组织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萍乡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邮编:33705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广泛联络学校各时期各阶段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拓展母校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三)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组织校友联谊活动;
(四)编辑、印刷有关校友的内部刊物和资料,建设校友会网站;
(五)为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六)协助母校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的萍乡学院校友,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萍乡学院校友系指:
曾在萍乡学院及其前身萍乡高等专科学校、江西师大萍乡高专联办班、萍乡教育学院、萍乡市教师进修学院、宜春师专萍乡班、萍乡市职工大学、萍乡师范学校、萍乡简易师范学校、江西省文艺学校萍乡分校等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并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六)支持和关心本会及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损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校友会或其他校友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到二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八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校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服务为宗旨,对全校涉及校友的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协助各院(系)、班组等组织的校友活动。
(二)组织筹办校友理事会会议;指导各地校友分会的成立,并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加强同各地校友分会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各地校友分会的作用,共同做好校友工作。
(三)负责同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做好校友来校的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四)负责征询校友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校友单位对我校毕业生需求及质量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五)编辑《校友通讯》,组织编写《校友录》及有关校友资料。
(六)负责校友捐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校友或社会的捐助;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收取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终止活动或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萍乡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